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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典明与李芝高、巨野海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典明,李芝高,巨野海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844号原告徐典明。委托代理人侯云武被告李芝高被告巨野海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典明诉被告李芝高、巨野海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典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徐典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