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蔡素云与彭卫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素云,彭卫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蔡素云,女,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徐建伟,系原告丈夫。被告彭卫斌,男,汉族,1974年11月05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素云与被告彭卫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彭卫斌自愿赔偿其人民币35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提交收条原件一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素云负担。审判员 郭耀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滨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