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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恢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兆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王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恢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何结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清松,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兆彬,男,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兆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梅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兆彬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归还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40000元,再于2015年2月15日再归还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40000元,本案就此了结。被执行人已经按期归还了40000元人民币。本院认为,本案虽达成和解协议,但暂未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梅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梅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俊审 判 员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