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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强飞诉刘洪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飞,刘洪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刘强飞,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先燎,兴文县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宣,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强飞诉被告刘洪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强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洪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飞撤回对被告刘洪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5元,原告刘强飞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饶兰兰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