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钱俊锋诉被告罗水龙、樊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俊锋,罗水龙,樊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钱俊锋,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今,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水龙,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被告樊翠,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原告钱俊锋诉被告罗水龙、樊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碧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俊锋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今、被告罗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俊锋诉称,2012年12月4日,被告罗水龙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经商周转,同时出具了借条,注明还款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均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罗水龙辩称:要求原告钱俊锋本人到庭参加诉讼;钱是因打牌赌博而借,不是用于生意周转,当时是因受到原告的威胁才出具的借条,并且已经偿还了4000元;被告樊翠不知道借款的事情。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原告钱俊锋与被告罗水龙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4日,被告罗水龙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元月30日,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案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该笔债务属罗水龙个人债务及其夫妻之间对财产有约定的有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借条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水龙向原告钱俊锋借款40000元属实,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的借款人罗水龙与被告樊翠系夫妻关系,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债务属被告罗水龙个人债务,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夫妻之间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进行了约定,故罗水龙向原告所借的债务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罗水龙、樊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俊锋借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罗水龙、樊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阳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潇湘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