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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何玲玉与敬好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52-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1991年5月1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敬某某,男,生于1989年2月25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敬某某2015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何某某6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敬某某未依照调解协议第三项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2月4日何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敬某某已于2015年2月5日自动履行了6000元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已领取本次执行案案款60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三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小康审判员  邓莺歌审判员  齐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孔庆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