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执民字第1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吴军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吴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285-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56号。法定代表人:费强。被执行人:吴军宝(身份证号码:3306231969********)。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军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杭证执字第693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军宝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红 红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