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福宁与商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4号申请杨福宁。被执行人商宝林。本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商宝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商宝林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3570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祝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