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衢州市广梁拉链有限公司与平湖市鑫茂制衣有限公司、金建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广梁拉链有限公司,平湖市鑫茂制衣有限公司,金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衢保字第13-1号申请人衢州市广梁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江区高家镇安仁村大墩100号东面。法定代表人:张芳红被申请人平湖市鑫茂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新兴北路31号3-4层。法定代表人:金建林被申请人金建林。申请人衢州市广梁拉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湖市鑫茂制衣有限公司、金建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衢保字第13号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平湖市鑫茂制衣有限公司、金建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0488.04元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平湖市鑫茂制衣有限公司、金建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0488.04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