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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程素英与吴如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素英,吴如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程素英,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如惠,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砀山县,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素英诉被告吴如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宪军于2015年1月13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8000元,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素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素英负担。审判员  汪恩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