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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湘华与被告赛坦.吾拉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湘华,赛坦·吾拉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王湘华,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漠路二道坝南二巷21号。被告:赛坦·吾拉音,女,维吾尔族,1957年4月8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659号1号楼1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湘华与被告赛坦.吾拉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79元(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4元,由原告王湘华负担,另一半诉讼费237.4元,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阿瓦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依 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