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台州华顶涂料有限公司与杨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华顶涂料有限公司,杨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台州华顶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委托代理人:王素琴。被告:杨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华顶涂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华顶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台州华顶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肖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