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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远大嘉盾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昌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远大嘉盾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昌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远大嘉盾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唐远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兰,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弘,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昌奎,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上诉人成都远大嘉盾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昌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都远大嘉盾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远大嘉盾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滕 洁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春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