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叶志蕊,邯郸市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