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应春来与张丽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春来,张丽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应春来。被告张丽佳。原告应春来与被告张丽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应春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应春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