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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应春来与张丽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春来,张丽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应春来。被告张丽佳。原告应春来与被告张丽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应春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应春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