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终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薛进军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进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0073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进军。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进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辰刑初字第04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薛进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薛进军许诺将河北省秦皇岛抚宁县华都驿郡小区、秦皇岛山海关区名丰山海文园、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家园”小区等工程水电安装、架工分项等工程承包给被害人许××,且于2012年10月9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一街许××住所内和许××签订《水电安装施工合同》、《架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薛进军多次以工程保证金及招投标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许××人民币共计172.7万元,后薛进军逃匿。2014年5月15日,薛进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薛进军的供述,证明其和许××在2012年9、10月签订过两份合同,分别是河北省抚宁县太和寨华都驿郡小区7号楼、10号楼水电施工合同和架工分包合同。其是从秦皇岛抚宁县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工程,开发商是卢××。后因为开发商规划的原因一直没有施工,其和许××之间的合同一直无法履行。许××提供的16万元工程保证金的收条是写给李三×的。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其承揽了山海关名丰山海文园小区18、19、20号楼工程并施工,后由于资金短缺退出了,一直没有结算。许××的工人和其一起施工,直到其退出工程,后许××介绍刘××接替其继续施工。青龙县的工程项目叫什么名字记不清楚了,在2013年的元旦前后,其和许××及两个给许××提供材料的人到现场看工地。当时该工程的一期项目正在施工,其想给许××联系的是即将建设的二期项目,但是联系的中间人没有办成,所以也没干成。其从许××处拿的钱都用于南戴河盛华苑工程车库施工,以及山海关名丰山海文园18、19、20号楼工程施工中购买设备、材料及支付工人工资了,但相关的收据其无法提供,材料都在其一辆牌照为冀C×××××号黑色帕萨特车里。2、被害人许××陈述,证明2012年7月21日,其在河北省唐山市与朋友聚会时认识了薛进军,薛进军称在秦皇岛承揽了大量的工程,其信以为真。当时正好其有一批水电工、木瓦工、架子工,其对薛进军讲想干工程,他说包在他身上。后其多次与薛进军电话联系,薛进军称已经承揽秦皇岛市博辉地产集团开发的孟庄新民居一期工程以及秦皇岛市盛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抚宁县太和寨华都驿郡小区住宅7号、10号楼工程。2012年8月其带工人到孟庄驻扎,等待工程开工。薛进军催促其交纳工程保证金,2012年9月12日至20日,其分三次将总共34万元汇入薛进军的账户,但之后薛进军称孟庄的工程由于其他原因干不成了,其就带工人返回了天津。2012年10月9日,薛进军及妻子王××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一街其宿舍与其签订了抚宁县太和寨华都驿郡小区7号楼、10号楼《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及《架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不久,薛进军对其讲又拿下了两个工程,一是山海关名丰房地产开发的名丰山海文园八区二期11层住宅小区10万平方米工程,二是青龙县万通房地产开发的青龙家园10万平方米工程,还需让其交纳工程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否则合同签订不了。后薛进军分多次向其支取117万余元。期间,薛进军只是多次让其到秦皇岛去看名丰山海文园及青龙家园的工地情况,从没有让其和开发商接触,也没向其出示过他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直至2013年1月底2月初,薛进军向其提出青龙家园的工程招投标保证金要交足180万元,其前期给薛进军的钱已经有110万元用于这个项目,还差70万元,其当时开始担心被骗了,就明确说工程不干了,让薛进军把钱都还给其。经多次交涉,他总是推脱,后来手机就关机了。6月7日,薛进军说开发商退款需要交纳5万元的税金,其又将5万元汇给了他。到9月30日,他承诺先转给其100万元,其等了一天也没有还款的消息,到下午薛进军手机关机了,之后音信全无。其通过银行卡转账及给付现金的方式先后十次给了薛进军共172.7万元。因为很多钱没有凭据,其就于2013年4月15日让薛进军写了“借条”,总额210万元,薛进军及其妻子王××签了名。这210万元包括其给薛进军的170多万元工程保证金和招投标保证金及其借给薛进军的木材款、帮他支付工人工资等款项。3、证人卢××(秦皇岛盛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华都驿郡小区是盛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建设施工单位是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小区共分为三个标段,第一标段是2011年4月开始招标,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中标,4月开始施工,现在已经建设完成了。第二和第三标段是在2011年10月开始招投标,也是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中标,第二标段于2013年3月开始建设,现在建设当中。第三标段因为施工的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一直未向其公司交纳工程人工费保证金,所以还没有开工。7号楼和10号楼属于第三标段工程,目前还没有开工。其公司只与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签合同,其他分包单位都是与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签合同。小区施工单位中没有秦皇岛抚宁县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县宁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赵××,其和他联系过,他说和薛进军没有任何关联,他公司的建筑资质也没有转借或分包给其他人或公司。经核实,在抚宁县并不存在秦皇岛市抚宁县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经营的是抚宁县宁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公司近几年开发的盛华苑、华都驿郡小区等项目都没有让赵××经营的抚宁县宁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两家公司没有工程业务上的交往。其认识樊庆忠,其公司开发的盛华苑二期的地下车库工程是交给樊庆忠建设的。樊庆忠挂靠于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其公司在2012年10月10日与樊庆忠签订的施工合同,当时给樊庆忠施工车库项目的是薛进军。到目前为止,樊庆忠负责施工的地下车库没有整体完工交付,樊庆忠也联系不上了。其公司已向樊庆忠支付工程款180余万元,以目前工程进度,其公司不仅已完全支付了樊庆忠工程款,且已超额支付。樊庆忠没有用秦皇岛市抚宁县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其公司开发的华都驿郡小区。薛进军是2012年10月到车库工程施工的,只分包了清工的项目,材料都由樊庆忠采购,薛进军未垫付资金。2012年6月7日,樊庆忠交纳了4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除了地下车库,其没有其他工程交给樊庆忠。4、证人高××(秦皇岛市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秦皇岛市抚宁县太和寨华都驿郡小区是秦皇岛盛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共三个标段,三个标段都是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中标。第一标段已经建设完成,第二标段正在施工,第三标段还未开工。小区的7号楼、10号楼属于第三标段,目前还未开始施工。其公司将其中一部分水电安装、架工等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与其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秦皇岛市抚宁县宁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总叫赵××,其公司没有将小区的工程分包给该公司。其不认识薛进军,其不允许分包企业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5、证人赵××(抚宁县宁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秦皇岛没有“秦皇岛市抚宁县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称为“抚宁县宁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两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不认识薛进军,其公司没有承建抚宁县太和寨华都驿郡小区住宅的任何楼盘,也没有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以其公司名义承建该工程。6、证人李一×(秦皇岛盛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证言,证明其是秦皇岛盛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抚宁县华都驿郡商住小区的现场代表。盛东华公司是小区的开发商,该小区的中标施工单位是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小区的水电安装、架工工程承包都要和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小区7号楼、10号楼的工程现在没有施工。秦皇岛市抚宁县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承揽华都驿郡施工工程,其从没听说过这家企业。薛进军没有承揽抚宁县华都驿郡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项目。7、证人刘××证言,证明其通过许××认识了薛进军。2012年12月,其清包薛进军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的山海文园A区二期18、19、20号楼工程。山海文园的三栋楼建设工程是薛进军以卢龙县川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的,其从薛进军接手建设这三栋楼开始就进场干活。2013年5月,因为薛进军没有资金进行建设,卢龙县川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这三栋楼转包给其建设,薛进军就不干了,该工程就由其干了,现在基本完工。其接手薛进军工程时,18号楼建到一层,19号楼建到下房(就是车库,但没有封顶),20号楼开始做基础。合同中约定到二层封顶,每幢楼支付30万元工程款,薛进军没有施工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以没有结算过工程款。其接手后,替薛进军支付了全部施工所用材料款,因建筑材料都是薛进军赊来的,薛进军只支付了5万元工人工资,还欠工人工资8.3万元,这笔钱是其接手后支付的。还有挖槽的机械费也是其接手后支付的。其进场干活前支付给薛进军保证金3万元,薛进军向其借款和支付薛进军司机的工资共计185600元。工程的木方、木板款是许××替薛进军垫付的,山海文园工程不欠薛进军的工程款。山海文园A区二期工程中没有11层或以上高层,除薛进军承揽了18、19、20号楼工程,其他山海文园A区二期的工程分别都有建筑商承揽了。8、证人李二×(秦皇岛市名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证言,证明山海文园小区是秦皇岛名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小区一期工程B区住宅已销售完成。二期工程由四家公司承建,分别是秦皇岛海港一建七分公司、海港一建二分公司、卢龙博源建筑公司以及卢龙县川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2年下半年,薛进军通过关系找到其公司想承建山海文园二期工程,由于各标段的工程基本承包意向已经达成。最后只将山海文园A区二期的18、19、20号楼承包给薛进军。2012年12月4日,薛进军挂靠的卢龙县川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薛进军施工建设。2012年11月中旬薛进军就进场施工了,到2013年3、4月薛进军由于资金不足,没法再施工。当时18号楼只盖了一层,另外两栋楼都还在基础施工,而且部分瓦工施工不合标准,其公司要求薛进军更换工人,薛进军无力支付离开的工人工资。2013年4月下旬,其公司又给薛进军支付了15万元工人工资。过了几天,薛进军就不见了。原给薛进军包清工的刘××接手了这三栋楼的工程,承担了薛进军承包期间赊欠的材料费用、工人工资,又与卢龙县川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的建筑协议,刘××将这三栋楼建设完成。其公司没有向承建单位和个人收取招投标施工保证金。其不知道薛进军承建期间投入多少资金,但他使用的材料都是赊欠来的,最后形成的负债都转移给了刘××。山海文园A区二期没有其他工程承包给薛进军,薛进军承建的三栋楼不带地库。山海文园小区施工总面积大约6万多平方米,不到10万平方米。不存在11层的住宅。9、证人颜××(秦皇岛万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证言,证明万成房地产公司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前庄村开发尚景小区,2012年3月,其到该项目负责与承建单位洽谈、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后续建设销售工作。万成尚景小区从没叫过“青龙家园”,青龙县也没有叫“青龙家园”的建筑项目。小区二期工程共分为三个标段,其中第一、第二标段由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第三标段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2013年4月进场开工。其不认识薛进军,他和万成尚景小区工程没有任何关系。两家承建单位的招投标保证金是直接交给建委的,不交给其公司。其公司招投标程序不涉及其他企业或个人参与招投标。其公司也不收取任何公司或个人的招投标保证金。小区的二期工程总体建筑面积是9万余平方米。10、证人仲××证言,证明其认识薛进军,2012年11月,其随薛进军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在薛进军承包的名丰山海文园18、19、20号楼的施工工地负责管理工作。2012年10月,其和薛进军一起到天津,在许××的宿舍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另一份是《架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都是抚宁县太和寨华都驿郡小区住宅7、10号楼工程。合同的内容就是薛进军将华都驿郡小区7、10号楼的水电安装、架工分包工程给许××施工。薛进军和许××都签了字,其中水电安装合同,薛进军代表的甲方是秦皇岛市抚宁县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进军说该公司是华都驿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他从该公司拿到7、10号楼的工程。薛进军和许××签订合同时,薛进军收取许××16万元的工程保证金,许××分几次通过李三×给的薛进军现金,薛进军还给许××写了一张16万元的工程保证金的收条。2012年底,其随薛进军到青龙县看工地,就是一片荒地,连施工的围墙都没有,薛进军说这工程叫“青龙家园”,能给许××揽来10万平方米的工程,向许××索要工程保证金。事后其知道许××因为青龙的工程、山海文园的工程给薛进军汇过不少钱,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11、证人李三×证言,证明2012年6月,其到唐山市韩城镇承揽工程,认识了薛进军。薛进军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承揽了大量的工程,包括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等。2012年7月,许××也到了韩城,当晚三人一起吃饭,薛进军说有很多工程,需要收取工程保证金,各方面疏通关系也缺少资金。当晚许××通过其给了薛进军2万元,让薛进军给承揽工程。过了几天,薛进军通知其和许××,说有一个秦皇岛市博辉地产开发的孟庄新民居一期建筑工程,可以交给许××,马上就能开工。2012年8月初,许××带着工人到孟庄驻扎,等待开工。直到9月,薛进军联系的孟庄工程一直没开工,但期间薛进军又多次索要工程保证金,钱都是许××出的,基本都是通过其给的薛进军,连同第一次给的2万元,一共给了16万元。大概在9月底,薛进军说孟庄的工程干不成了,许××就带着工人回天津了。之后其问薛进军,许××交的保证金怎么办,薛进军说还有一个在秦皇岛市抚宁县太和寨华都驿郡小区住宅7、10号楼水电安装工程可以给许××。2012年10月初,其和许××到华都驿郡小区工地办公室,薛进军给许××书写了一份收取16万元工程保证金的收条。后其听说他们在天津签署了华都驿郡工程水电安装、架子工的施工合同。2013年快到春节的时候,其和许××通电话,许××说华都驿郡的工程一直没干成,薛进军说还有两个工程,好像一个在山海关、一个在青龙,又收了许××不少工程保证金。到2013年10月前后,许××来电话说被薛进军骗了,薛进军所有的工程都没有兑现。夏天时承诺10月前后退给许××100万元,可到了10月,就找不到薛进军了。12、证人周××证言,证明2012年9月前后,许××对其说薛进军在河北省秦皇岛承揽了大量工程,可以把工程交给他施工,需要其供应建材,让其一起去一趟秦皇岛。后其和许××到秦皇岛抚宁县,看的一个工地叫华都驿郡小区,许××说薛进军给的是小区7号楼、10号楼的水电安装及架工分包工程,许××已经交给薛进军16万元工程保证金。其见到薛进军,薛进军说和盛东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总关系很好,已经把7号楼、10号楼的施工项目承包了,不久就可以开工。大约一个月后,其和许××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的名丰山海文园小区施工工地,薛进军称这个项目的二期工程马上开始招标,总计10万平方米附带地库的11层建筑,可以把工程整体交给许××建筑,但需要30万元的招投标保证金交给开发商。许××把钱汇给了薛进军。2013年元旦前后,其和许××跟薛进军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薛进军称这里有一个名叫“青龙家园”的工程,也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建筑,是秦皇岛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这个工程正在给许××联系,但是得让许××交齐180万元的招标保证金。到工地后薛进军指着旁边施工的工地说“这是正在施工的一期工程”,旁边一大片荒地,没有任何施工迹象,包括规划的围墙都没有。薛进军说这一片地就是要交给许××建设的工程。其和许××三次到秦皇岛看工地,都是薛进军接待的,薛进军没有出示过工程的施工合同和中标文书。薛进军说和开发商关系好,让许××放心把钱交给他,他肯定把工程给许××。许××给薛进军的钱多数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其听说大约有200万元,都是薛进军向许××索要的工程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13、证人王××(被告人薛进军前妻)证言,证明2009或2010年,其和薛进军离婚,但有时还生活在一起。薛进军工作上的事其不参与。许××是薛进军的老乡,其记得薛进军在天津办剧场的时候,让其到许××处取过1万元,其把钱给薛进军。还有一次是薛进军向许××借5万元,薛进军让许××把钱汇入其名下的银行卡,薛进军把钱全部取走,用于剧场使用。2012年10月9日,薛进军和许××签订合同的时候其不在场,薛进军给许××写16万元的收条其不在场。14、证人侯××证言及买卖合同,证明2012年侯××将购买的牌照为冀C×××××帕萨特牌汽车以4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薛进军,但没有过户。15、证人景××证言,证明薛进军于2012至2013年期间经常到其经营的海逸名都温泉休闲会馆进行消费,拖欠了20000余元消费款,2013年3月,薛进军将一辆黑色的牌照为冀C×××××帕萨特牌汽车进行抵押,其已经将车转卖,车内物品暂存于库房。1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景××处调取的薛进军存放于牌照为冀C×××××帕萨特牌汽车内的合同,2012年10月9日薛进军与许××签订《架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名丰山海文园川达项目部支出明细表》上书写2012年度支出共计38135元;《名丰山海文园18、19、20号楼个人往来表》上书写2012年度支出87400元;《卢龙川达山海文园项目零工结算单》上书写共计45000元,有二包项目负责人刘××签字;薛进军与卢龙县川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其余均为空白合同。17、公安北辰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樊庆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经公安机关查找,未能找到樊庆忠。18、抚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材料,证明未查到秦皇岛市抚宁县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19、被害人许××提供的《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架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2012年10月9日,许××与薛进军签订两份工程合同的事实。20、许××提供的收条复印件,证明薛进军骗取许××保证金16万元。21、许××提供的被告人薛进军书写的借款复印件,证明2012年11月1日借款190万元、2013年4月15日借款20万元。22、被告人薛进军、证人王××、被害人许××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转账凭证,证明被害人许××向被告人薛进军汇款记录。23、秦皇岛盛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名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人刘××、秦皇岛万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秦皇岛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书证,证明秦皇岛盛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与薛进军签订华都驿郡小区工程7、10号楼建设工程合同;秦皇岛名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与薛进军签订名丰山海文园A区18、19、20号楼工程,后因薛进军无资金建设,该工程转包给刘××;且上述两家公司与薛进军之间不存在未结工程款。秦皇岛万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建设的项目为“万成尚景小区”,该地区不存在“青龙家园”小区建设项目,秦皇岛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5年成立至今,未在秦皇岛青龙县开发过任何住宅项目。24、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薛进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5、被告人薛进军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薛进军犯罪时已成年,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薛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薛进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薛进军依法退赔许××赃款人民币172.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薛进军不服,以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关于上诉人薛进军提出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可以互相印证,证明薛进军虚构为被害人许××承揽工程,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薛进军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薛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薛进军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李草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仁博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