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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执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张筱玲相邻关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英,张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246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英,女,192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冯明扬(张玉英之子),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筱玲,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玉英与被告张筱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张玉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张筱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金山路XXX号XXX室卫生间门外公用走道内的脱排油烟机、煤气灶及摆放煤气灶的灶台。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4年8月6日,被执行人张筱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8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对本案立案审查决定并出具(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62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提出再审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立案审查。故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华萍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