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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阴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乔共军与杨光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共军,杨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阴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乔共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杨光永,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3日,初中文化,农民。乔共军与杨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乔共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汉阴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光永支付欠款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共军与被执行人杨光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乔共军于2015年6月1日前履行10000元,在2015年8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在2015年12月30前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14)汉阴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