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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席凤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凤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塘刑初字第57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凤臣。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2014年5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宇光,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刑诉(2014)第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凤臣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凤臣及其辩护人李宇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凤臣以做土方工程为由,使用伪造的塘沽区民安里12栋2门5××号的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二×的信任,在2011年11月15日、16日从被害人张二×处分两次共借得现金人民币13万元。后被告人席凤臣一直不归还借款。2014年初,被害人张二×与被告人席凤臣失去联系,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位于塘沽区民安里12栋2门5××号房产的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系雒XX,非被告人席凤臣所有,且该房产自登记之日起一直未发生交易或变更行为。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凤臣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席凤臣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1、向被害人张二×借款未使用虚假房证做抵押。2、所借的款项用于土方工程,但工程赔钱,所以未能偿还被害人借款。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席凤臣未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缺乏事实及法律规定。二、综合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席凤臣存在诈骗行为,即使构成犯罪,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提交证据1、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房屋买卖合同1份,证实2008年,被告人席凤臣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吉安里12栋1门XXX的房屋,并于2013年出售。其2011年11月向被害人借款期间没有必要提供假房产证。证据2、运土协议1份,证实席凤臣因土方工程向被害人借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16日,被告人席凤臣以做土方工程名义,使用虚假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民安里12栋2门5××号的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二×信任后,从张二×处分两次借得现金人民币130000元,未归还。2014年3月5日,被害人张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5月6日,被告人席凤臣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抓获。另查明,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民安里12栋2门5××号房屋产权所有人为雒XX。登记日期为1997年1月1日,该房屋登记之日起一直未发生交易或变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5日,被害人张二×及证人王××分别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11年11月,席凤臣以假房产证为抵押骗取王××15万元人民币,骗取张二×13万元人民币。民警立即展开调查。2014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席凤臣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抓获并于2014年5月7日至5月9日临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2014年5月9日押解回塘沽。2、被害人张二×陈述,证实2011年我在塘沽仓储服务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王××。2011年11月初,王××和我说他有个朋友叫席凤臣,现在做土方生意,目前手里缺些资金,问我能不能帮帮忙凑点钱借给他。我根本就不认识席凤臣这个人,王××说:“你就帮帮忙吧,就借10万元,有我给你作担保,再说席凤臣的工程我也看了,没有问题,他要还不上钱,我还给你,他借你钱给三分利息,最多半年,并且把房证押给你”,后来王××又给我打了几次电话要我给席凤臣凑钱,我因为挺相信王××的,就凑了10万元,都是我在银行取的现金。准备好钱后,我就给王××打了电话让他来拿钱,我们在电话里定好到我家楼下来。2011年11月15日,不是上午11时就是下午2时许,王××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到我家楼下了,我当时住在天津市塘沽长春西里2栋1门XXX号。我下楼看见王××他们开着一辆深色的桑塔纳轿车来的,车上有王××还有一男一女,我就上了他们的车。王××当时给我介绍说那个男的就是席凤臣,我就把用报纸包着的10万元现金放在一个塑料兜里给了席凤臣。席凤臣说:谢谢你啊张姐,这次你给我帮了大忙了。我说:你可保证还钱啊!席凤臣说:你放心,最多半年我准还钱。说着他拿出一张纸,上面复印着他的身份证,他在这张纸的背面给我写了借条,内容是:“借款,席凤臣借款拾万元整(100000元),月息叁千元整,房证抵押,席凤臣,2011年11月15号,138××××5527。”席凤臣把这张借条还有一个房产证给了我。房证是红色封皮,权利人是席凤臣,坐落在塘沽区民安里12-2-5XX,建筑面积97.77平方米。席凤臣说:你看,这还有利息,我把房证也押给你了,你放心吧。说完,他们就走了。当天我借给席凤臣10万元钱后,下午王××又给我打电话说还缺3万元,让我再给凑凑。于是我又凑了3万元现金,是我自己从银行取的。然后我又给王××打电话,告诉他钱准备好了。转天,2011年11月16日下午大约2时许,王××给我打电话说席凤臣到我家楼下了,于是我下楼,看到席凤臣开着昨天那辆车,车里就他和昨天那个女的,王××没有来。我上车将用报纸包着的3万元钱交给席凤臣,席凤臣谢了谢我,又给我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借款,席凤臣借款3万元整,房本抵押(30000元),月息3%=900元,席凤臣,2011年11月16号。”然后他们就走了。我借给席凤臣钱半年过后,给他打过几次电话,席凤臣总是说肯定还我钱。有时他不接我电话,我就给王××打电话,王××就说没事的,他跑不了。后来席凤臣给我回过电话说他在海上运石头了,接不了电话。就这样拖着我,直到2013年一直没有还我钱,我就找朋友帮我查查席凤臣的房证,一查才知道是假的。我就急了给席凤臣打电话说房产证是假的,把钱还给我,我什么也不追究了,但是他说手里没钱,就一直不还。到了2014年1月1日,席凤臣电话停机了,我就找王××,王××一看席凤臣联系不上了,也着急了,就带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来了。后来我知道当时和席凤臣、王××一起来的车上的那个女的叫宗××,是席凤臣的朋友。席凤臣只是口头上说半年之内还清本金和利息。借款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我不懂写借条的规矩,而且当时我非常相信席凤臣,所以没有要求席凤臣写明还款日期。138××××5527这个电话号码就是席凤臣当场留给我的联系号码,2014年1月1日这个号码就停机了,之后我就再也联系不上席凤臣了,王××也联系不上了。席凤臣在2014年1月1日之后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过我。3、证人王××证言,证实我和席凤臣六、七年前认识,关系走的比较近。2011年席凤臣以在老家白洋淀做土方工程为由先后向我借了15万元。席凤臣和张二×是我介绍认识的,并且席凤臣从张二×手里借过钱,我也在场。当时席凤臣要从我手里借10万元用于他的土方工程。我当时没有钱,就想到了我的朋友张二×,我给张二×打电话问能否借10万元给席凤臣,张二×看是我的朋友就同意了。借钱的当天,席凤臣开车带着宗××接上我,然后直接开到了张二×位于长春西里住宅楼下。然后张二×下楼就将10万元给了席凤臣,席凤臣将一个写有他名字的房产证交给了张二×,并给张二×写了欠条。席凤臣找张二×一共借过两次,都是在2011年11月份,第一次是十万元整,第二次是三万元整。席凤臣第一次找张二×借款是2011年11月15日左右,我带着席凤臣和宗××开车一起去的张二×家楼下,张二×在车上给的席凤臣10万元,席凤臣对张二×说:谢谢你张姐,你放心我保证半年内将钱还给你。车是深色的桑塔纳轿车,是席凤臣开车去的。2014年1月初,张二×给我打电话说席凤臣电话停机了,联系不上他了。我就给席凤臣打电话,确实电话停机了,之后就再也没能联系上席凤臣。席凤臣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过我和张二×。席凤臣的电话是138××××5527。4、证人宗××证言,证实我和席凤臣认识七、八年了。王××是席凤臣的朋友。2011年席凤臣做生意需要钱,找到我说,他需要向别人借钱,让我把我名下的塘沽民安里5栋1门XXX室房子的房产证借给他,我同意了。2011年年底的一天,席凤臣开车带我去了王××家,将我的房产证抵押给王××,从他手里借了钱。后来过了些日子,席凤臣把我的产权证给我拿回来了。席凤臣还找一个叫张姐的借过钱,张姐叫张二×。2011年年底的一天,席凤臣开着桑塔纳带着我、王××一起到了张二×家楼下。一会儿张二×拿了一个用报纸包的包裹上了车。张二×把包裹给了席凤臣,然后席凤臣和张二×在车上写了个借条。席凤臣还交给张二×一个房产证,然后张二×拿着房产证走了。那个房产证我不知道是谁的,肯定不是我的。包裹里是张二×借给席凤臣的钱,数额我不知道,看着挺多的,有个十几万。席凤臣找张二×借钱我就记得这一次,其他想不起来了。5、证人张一×证言,证实席凤臣是我老乡。2012年年初,席凤臣找到我让我为他找一处能停放大型载重车的停车场,他说自己正在大港干土方工程。我先后帮他找了两处他都不满意。后来我们吃了一顿饭也没再见面了。在席凤臣让我找停车场的时候,他开着车带我经过大港区轻纺大道快到沿海高速那块,用手指着对我说这就是他干工程的现场。席凤臣是否在这个地方干工程我不能确定。6、证人翟××证言,证实我们公司在天津港务局港区内。席凤臣从2005年开始直到2014年2月份在我们公司组织人干装卸。没听说过他在这期间还从事别的经营活动,他要是还有别的经营活动,肯定不能天天在我们公司露面。该证人系天津XX物流公司的后勤经理。7、借条二份,证实内容分别为“席凤臣借款拾万元整(100000元),月息叁千元整,房证抵押,席凤臣,2011年11月15号。138××××5527”、“席凤臣借款3万元整,房本抵押(30000元),月息3%=900元,席凤臣,2011年11月16号。”8、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证实被害人张二×提供,席凤臣借款时作为抵押的房证。房证权利人:席凤臣,坐落在塘沽区民安里12-2-5XX。9、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薄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证实坐落于塘沽区民安里12-2-5××号的房产权利人为雒XX,登记日期是1997年1月1日,该房屋自登记之日起一直没有产生任何交易或变更行为。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11、被告人席凤臣2014年5月14日供述,证实民警向席凤臣出示了两份借条,民警问,你从张二×处借13万元是否有抵押物,席凤臣说,记得当时没有抵押物,民警问,为何写了抵押,我按王××说的写的,我认可王××说的。证实被告人的陈述与当庭的供述不一致。12、情况说明、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证实1、天津滨海恒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已于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2、周XX,男,我支队通过走访调查,无法找到周XX本人,因此就相关事宜无法核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均系司法机关依法取得,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席凤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十三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本案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席凤臣采取提供虚假房地产权证进行抵押的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席凤臣所提辩解、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以及所提交的佐证辩解、辩护意见的证据,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凤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席凤臣向被害人张二X退赔人民币1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洪东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人民陪审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