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江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安学与重庆广创矿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学,重庆广创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刘安学,男,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阳和镇楠木村。委托代理人刘亚,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广创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打通镇正街18号。法定代表人王蜀黔,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学与被告重庆广创矿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刘安学负担。审判员  杨治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