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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安泽与赵德杨、赵志群、赵容、赵杨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被执行人:赵某丙。被执行人:赵某丁。被执行人:赵某戊。本院依据(2014)顺庆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某乙银行存款6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先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