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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华与被告吕延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华,吕延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郭文华,男,1963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范县。被告:吕延君,男,1974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华与被告吕延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吕延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也不申请公告,不缴纳公告费,也不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助理审判员  杨俊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祝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