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华与被告吕延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华,吕延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郭文华,男,1963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范县。被告:吕延君,男,1974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华与被告吕延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吕延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也不申请公告,不缴纳公告费,也不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助理审判员 杨俊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祝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