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北区小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吴金全关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柳北区小村村民委员会,吴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小村村民委员会,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小村村被执行人吴金全,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柳北区小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吴金全关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3月06日做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小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