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树林、孙桂枝等与曹克普、李迎现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克普,孙树林,孙桂枝,孙香芬,孙香枝,孙晓梅,孙晓洁,李迎现,郜怀亮,李军卫,韩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克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树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桂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香芬。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香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晓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晓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迎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郜怀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红伟。再审申请人曹克普因与被申请人孙树林、孙桂枝、孙香芬、孙香枝、孙晓梅、孙晓洁、李迎现、郜怀亮、李军卫、韩红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克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曹克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克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乔子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