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申成吉与被告张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成吉,张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申成吉。被告张思。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成吉与被告张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成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成吉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成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收。审判员 张德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戚峰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