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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申成吉与被告张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成吉,张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申成吉。被告张思。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成吉与被告张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成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成吉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成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收。审判员  张德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戚峰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