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前辉、戴荣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沈前辉,戴荣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芃,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阳,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前辉,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荣卫,男,汉族,1977年11月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前辉、戴荣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原审法院判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於小璞审 判 员 赵 鸣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