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耿苗苗与平原福临门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苗苗,平原福临门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耿苗苗,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平原福临门轮胎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平原福临门轮胎有限公司的执行担保人名下的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善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春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