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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风琼与被执行人何贵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风琼,何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周风琼,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何贵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周风琼与被执行人何贵平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7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