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尹某甲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甲,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市谢家集区。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尹某乙案发时系本市谢家集区史院乡史院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14年5月25日15时许,其与同学杨某甲、庞某某、杨某乙、李某某、尹某丙到史院乡史院村三组“北墩塘”浅水区洗澡。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丙堂哥)因有事到“北墩塘”找尹某丙,并问几人怎么不到清一点的地方洗澡?随后,尹某甲下水游至深水区洗澡,尹某丙等五人跟着游过去,尹某乙一人留在浅水区。在得知尹某乙水性不好后,尹某甲自信能将尹某乙安全带至深水区,便对尹某乙讲:你在那等着,我现在去接你。在尹某乙扒着尹某甲的肩膀前往深水区的过程中,因尹某甲技术和体力原因,其拉不动尹某乙,尹某乙慢慢沉入水中。尹某甲随即一边喊人前来营救,一边自行潜入水中寻找尹某乙,并让尹某丙等人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尹某乙被尹某甲伙同他人一起从水中打捞出,已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乙死亡原因为溺死。案发后,尹某甲亲属与尹某乙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尹某甲亲属一次性赔偿尹某乙亲属12万元,取得了尹某乙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尹某丙、杨某甲、庞某某、杨某乙、李某某、杨某丙、尹某丁、尹某戊、杨某丁、梁某某证言、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属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发当时,在尹某乙沉入水中时,尹某甲一边呼喊他人前来营救,一边自已也在奋力营救尹某乙,同时让他人赶快报警,直到公安人员到来其仍在现场施救,当天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基本上也是如实供述整个事情的经过,2014年5月28日11时许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其到史院派出所,至开庭审理,均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故依法应认定被告人尹某甲构成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尹某甲亲属积极代其与尹某乙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尹某乙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基层司法机关对其社区评估及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勤审 判 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孙士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