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凯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李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李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刘凯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江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所在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第三人李广,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李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