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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26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农民,住龙川县。被告黄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8月23日仓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生三个小孩,黄某丙(女,2000年8月27日出生)、黄某丁(男,2002年7月15日出生)、黄某戊(男,2004年2月24日出生)。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因相识时间短便仓促结婚,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的家人经常为难我,被告也不关心我,致使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矛盾。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黄某丙、黄某丁由原告抚养,黄某戊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我很关心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8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生三个小孩,黄某丙(女,2000年8月27日出生)、黄某丁(男,2002年7月15日出生)、黄某戊(男,2004年2月24日出生)。原、被告因未处理好与被告父母的家庭关系,致使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被告称为给小孩治病,于2003年度借哥哥黄佛明10000元,借哥哥黄观红10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原告称不清楚借款的行为。原告称双方自2011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予以否认称原告虽外出务工,但节假日均回家生活。2015年1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婚姻感情基础,且婚后共生育三个小孩。原、被告因未处理好与被告父母的家庭关系,致使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这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彼此之间互相体谅、宽容、理解,被告给予原告更多关怀,以及为了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夫妻间的矛盾会得到解决,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建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