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与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3号。代表人:XX,行长。被申请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505室。法定代表人:高升,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105幢309室。法定代表人:高存浩,总经理。被申请人:高升。被申请人:高丽英。被申请人: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桥工业园九三路16号。法定代表人:高升,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海锦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17楼。法定代表人:高升,董事长。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高升、高丽英、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南京海锦航运有限公司发生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前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高升、高丽英、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南京海锦航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冻结前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三、责令被申请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高升、高丽英、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南京海锦航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或者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邓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郑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