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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查骏华与李琳娟、孔梁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骏华,李琳娟,孔梁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查骏华。被告李琳娟。被告孔梁君。原告查骏华与被告李琳娟、孔梁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丁亦辛独任审判。原告查骏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查骏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骏华负担。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候佳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