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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骆金鹏与冯恒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721-1号原告:骆金鹏,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吕屺口村58号。被告:冯恒灵,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金鹏诉被告冯恒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金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恒灵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骆某某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吕屺口村星海路西侧的房产(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恒灵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骆金鹏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骆某某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吕屺口村星海路西侧的房产(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倪广稳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