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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千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郁法千民初字第97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钟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介绍相识,于1997年1月13日到郁南县***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7年9月29日生育儿子谢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常产生矛盾。约在2000年3月,被告更是借口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家,一直以来,儿子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没有与家里联系过,也无一分钱寄回家养儿子。原告与被告的父母、亲友联系也说不知道被告的情况和身在何处。自此以后,原告与被告便过上分居生活,这么多年以来,原告与被告没有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而且儿子都是由原告一个人独力抚养。由于被告长年不回家,原告曾10多年多方打听其下落,一是希望能找到被告回来一家团聚,二是希望被告即使不愿待在这个家,能回来讲清楚办理离婚手续也好。但10多年过去了都无法找到被告,被告也一直没有回来过,儿子在慢慢长大,现在已读完初中,14年来未见过母亲。由于被告遗弃家庭成员且夫妻分居二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告婚生儿子谢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下列证据:1、郁南县***镇三和村民委员会证明、郁南县***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证明郁南县***镇三和村委双双村27号户主谢某某与结婚证的谢上友是同一人的事实,婚后于1997年9月29日生育儿子谢某甲,其亲生母亲钟某某在2000年之前外出打工,至今一直从未回过家。2、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被告钟某某没有提出答辩。因被告钟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钟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钟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1月13日到郁南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9月29日生育儿子谢某甲。原告所在村委会证实被告从2000年起离家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在原告以被告长年不归家,遗弃家庭成员,与被告没有夫妻之间的关爱、家庭幸福且夫妻分居两年以上为由起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表示儿子谢某甲从3岁起一直与原告在***镇生活,现在已外出务工,不需要原、被告抚养,如果儿子谢某甲没有工作由原告负责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于1997年1月13日到郁南县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9月29日生育儿子谢某甲,但被告从2000年起离家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为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儿子谢某甲,且婚生儿子谢某甲从3岁起一直与原告在***镇生活,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儿子谢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婚生儿子谢某甲由原告谢某某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亚明人民陪审员  潘流邦人民陪审员  陈志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