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吕绍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黄埔雅苑会所。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被执行人吕绍明,汉族,暂住地龙华新区。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绍明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绍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16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赐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