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岐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杨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岐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于某甲,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某乙,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巨某某,岐山县蒲村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晁某某,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和被告协商有关合同内容问题而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90元,由原告承担229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庞建军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