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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贺静与枣庄市台儿庄酿酒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静,枣庄市台儿庄酿酒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贺静。被告枣庄市台儿庄酿酒总厂。诉讼代表人枣庄市台儿庄酿酒总厂管理人。负责人朱士刚,组长。委托代理人孟德,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静诉被告枣庄市台儿庄酿酒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裕胜审 判 员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范珍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