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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行裁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与仝会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仝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行裁字第00031号 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孟振平,局长。 被执行人仝会峰。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仝会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化力 审判员  习平利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