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余某荣与林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荣,林某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余某荣,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林某民,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荣诉被告林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某民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田围市场一街1号、3号的两栋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586.1平方米、593.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1)字第1323XXXX62号,使用权面积215平方米]和位于惠东县黄埠镇西社田围的两栋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3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惠东国用(2000)字第1323XXXX42号、第1323XXXX43号,使用权面积分别为58.4平方米],并提供了担保人黄道深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大道地号为1-2-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1999)第1323XXXX71号,使用权面积144平方米]、担保人利庆鹏名下位于惠州市小金口镇金源路园丁街第X栋XXX房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90.61平方米)、担保人李惠民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西社上洋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284.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12XXX5号,使用权面积105平方米]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林某民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田围市场一街1号、3号的两栋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586.1平方米、593.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1)字第1323XXXX62号,使用权面积215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被告林某民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西社田围的两栋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3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惠东国用(2000)字第1323XXXX42号、第1323XXXX43号,使用权面积分别为58.4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三、查封担保人黄道深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大道地号为1-2-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1999)第1323XXXX71号,使用权面积144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四、查封担保人利庆鹏名下位于惠州市小金口镇金源路园丁街第X栋XXX房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90.61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五、查封担保人李惠民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西社上洋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284.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12XXX5号,使用权面积105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查封财产由被告林某民监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被查封财产分别由担保人黄道深、利庆鹏、李惠民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广鸣审 判 员 杨光辉代理审判员 张鉴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熊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