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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林得森与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得森,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111号原告:林得森,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中段133号,组织机构代码15110037-5。法定代表人:韩忠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明,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得森诉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得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杨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林得森撤回起诉。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