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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关于项中成与肖万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中成,肖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060号申请人项中成,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万华,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项中成与被申请人肖万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项中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万华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项中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万华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