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亚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温传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亚星达科技有限公司,温传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亚星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中国,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传合。委托代理人李治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亚星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传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温传合与亚星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2012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问题。因亚星达公司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承认并同意支付温传合加班费6614.14元,二审庭审时亦明确表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因亚星达公司确实未依法足额支付温传合加班工资,温传合以此为由向亚星达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亚星达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000元(3800元/月×5)。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律师费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温传合提交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其支付律师费5000元,原审法院依据温传合诉讼请求占其全部请求的比例,判决亚星达公司应当承担的律师费为30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亚星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亚星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