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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宁与刘春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刘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宁。被执行人刘春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春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春霞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朱屯西路13××号院××号楼3单元××号的房产(产权证号99××84)。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代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