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洪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在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2530365983233的信用卡。自同年6月28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逾期从未偿还过透支款。发卡银行自同年8月3日开始多次进行催收,刘某拒不归还透支款。截止2014年9月2日刘某使用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985.60元,利息7266.05元,滞纳金931.54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8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报案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透支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单、办卡资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高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次犯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家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立哲书记员 刘晓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