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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肖得珍诉任小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得珍,任小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85号原告肖得珍,女,汉族。被告任小云,男,汉族。原告肖得珍诉被告任小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得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得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肖得珍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