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浙江双金鳞包装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瑞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瑞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双金鳞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瑞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光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双金鳞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容。上诉人瑞安市瑞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双金鳞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瑞安市瑞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瑞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易景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翰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