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热合麦提.柯尤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热合麦提·柯尤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热合麦提·柯尤木,男,1995年3月1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身份证号码:625927199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阿合雅镇上阿合雅村*组**号。因本案于2013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翻译人员赵圣明,天津市第五十四中学退休教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合麦提·柯尤木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永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热合麦提·柯尤木及其翻译人员赵圣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热合麦提·柯尤木在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乐购超市内,趁被害人沈勤勤不备,扒窃其上衣右侧口袋内三星牌P709白色手机一部,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热合麦提·柯尤木处搜缴上述被盗手机一部。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热合麦提·柯尤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勤勤陈述,证人吴小光、阿依古扎丽·艾合买提、阿迪拉·吐尔库证言,被盗手机物证照片,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视频光盘一张,购买手机发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提押证,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被告人热合麦提·柯尤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热合麦提·柯尤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合麦提·柯尤木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热合麦提·柯尤木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窃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热合麦提·柯尤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庭宣判)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月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