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城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立娜与王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娜,王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李立娜,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长喜,男,汉族,个体业户,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娜诉王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