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林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94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被执行人:陈林华,男,安徽省广德县人。申请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林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7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陈林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来源:百度“”